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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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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体育学生资助工作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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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保证每位学生都能顺利毕业,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全面发展,让更多的学生受益,教育学生回报母校,感恩社会,根据《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资助”包括各级部门在我院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

第三条  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分为奖学和助学两类,以评选条件中“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为区分条件。每类按设奖方分为:国家类、学校类和社会类三大类。

第五条  每年9月,学院将根据校资助中心分配的资助名额结合学生情况合理分配到各年级。

第六条  学生获得各项资助以学年为限,其申报项目不超过两项(不含学校的勤工助学)。

第二章 贫困生认定

第七条  认定范围为在我校正式就读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全校平均水平。

第八条  根据其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学生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其他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计算在内。如兄弟、姐妹中有已成家、有职业或收入的也不计算在内。其计算方法为: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家庭成员

如果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可的学生填写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定义为A)与上述算法得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定义为B)不一致,则按下述规则确定:A>B则以A计;A<B则以B计。

第九条  学生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当年有效,且必须是加盖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原件。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或边远艰苦地区;

2、家庭成员中除学生本人外无18-55岁劳动力;

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5、孤儿、烈士子女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6、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A、B两类。其中,A类--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200元/月;B类--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章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非正常更换且价值超过800元以上的手机;

2、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通宵上网;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学校平均水平;

7、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不当消费。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为: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江南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然后将此证明材料递交到所在班级。

2、班级民主评议由班长或团支书主持,参加人员为本班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各宿舍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主持人在评议开始前向参加评议的同学简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并对申请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予以说明。参加评议的同学根据本规定的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主持人必须现场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以参加评议学生人数2/3以上投票同意为基准。

3、各年级在核实班级民主评议过程有效后,根据其评议结果,综合申请学生各方面情况,确定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并上报年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4、各年级汇总上报学院,学院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经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将认定资格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在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即可正式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其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5、学院将不定期以不同方式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本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并于3日内在本院(系)公布审查结果。

第三章 奖助贷评定细则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助学贷款,只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的一种。来自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省份且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积极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原则上不为这些省份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除需递交学校资助中心要求的材料以外,另需撰写800字的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包含学生本人籍贯所在地,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对申请贷款的态度与按期还款的意愿,学生本人的签名。

第十六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有关协议要求、工作程序执行,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逾期不申请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院设立奖学金,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设立奖学金的目的、奖励期限、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协议终止条件等事项。设立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奖学金、助学金按学年颁发。

第四章 义工

第十八条  义工  获得资助的学生有义务在校内外参加义工活动,并完成学校规定的义工服务时长。

第十九条  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辟义工岗位,为学生参与义工服务提供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遇到重大家庭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院将根据学生所处情况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申报奖学金类资助项目,向原专业所在教育班提出申请,并参与评选;申报助学金类项目,向当前所在教育班提出申请,并参与评选。

第二十二条  如有以下情况,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1、在申报助学类项目时有三门及以上功课补考不及格者,则不予申报。

2、学生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相应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学年的各项资助申报资格。

3、用工单位未按要求考核学生,若存在如多签、虚签学生工时等情况,经查实,取消一个月的用工计划。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且好学上进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在教育、科研、后勤产业等方面参加一定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得学校资助用于补充学习和生活费用的活动。它是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开展的资助活动,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获准参加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月劳动时间领取工作报酬,标准为每小时10元。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辟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每学期末申请下一学期的勤工助学岗,交由学校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开招聘。

第二十六条  学院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为:

1.学生根据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说明自行申请,并参加相关考试;

2.学院组织公开面试,对学生进行筛选;

3.学院在面试后讨论确定录用名单,并进行公示;

3.公示后无异议,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上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考核

1、用工单位要坚持用工育人的原则,加强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指导、教育。对经济困难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负有管理责任。用工单位有权辞退工作不负责任的经济困难学生,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到学院。

2、用工单位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认真进行劳动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勤工助学劳动任务、劳动时间核定和劳动表现等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3、用工单位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并将学生工作情况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1、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学院于每个月月末向用工单位统计审核劳动工作量,按规定标准核算当月学院勤工助学酬金,报学校资助中心,由学校打到学生的个人帐号上。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中旬可持个人银行卡查询助学酬金的到帐情况,如有疑问可到学校资助中心询问。银行卡丢失应及时补办,并到中心更改帐号。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补助:

1、用工单位提出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2、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3、在勤工助学期间考试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4、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5、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有通宵上网行为者;

7、因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者。

对被终止勤工助学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经一段时间考察,有明显进步,可重新获得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严格履行劳动责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用工单位管理,合理使用补助费用,树立大学生文明形象。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并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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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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